一、保护部门
我国形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三种并行体制,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体系、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以及农业部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机构包括:
1.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司地理标志处。
2.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3.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审查的机构是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有如下表现:
1.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
这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享有地理标志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的行为。
2.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
这主要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同种产品,虽然是在保护区域生产的同种产品,但因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该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
3.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此类行为虽然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但其所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易被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
三、救济途径
对于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地理标志权利人有权向主管机关——各地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人提出控告,要求进行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