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
绝对事由包括违反以下条款规定:
(1)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商标法》中明确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5)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注册商标符合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相对事由
相对事由包括违反以下条款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6)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商标符合无效宣告相对事由的,主要是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虽然未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直接宣告上述注册商标无效的职权,但是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无限期追究,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