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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均不收费。
(5)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3. 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1)法院管辖权。
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未被受理的或者仲裁作出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被法院撤销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对了,劳动争议案件会被法院受理并及时作出裁判;起诉错了,案件可能不被予以受理或者被重新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浪费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那么,究竟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呢?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与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一致,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到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即可。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劳动者到法院起诉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辖区可能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不一致,这时就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起诉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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