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 融媒体记者 陈强
劳动权益保障是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大事,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记者从肥东法院获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关于一起用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入职未签劳动合同,男子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18日,孙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23年2月19日,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回到公司上班,2023年5月28日,在孙某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餐饮公司出具工作证明一份,证明孙某为餐饮公司的员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
2023年12月,孙某办理离职。后孙某向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支持了孙某的部分请求。孙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肥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请求。
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经过审理,肥东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与餐饮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孙某亦具有适格的劳动者主体身份。孙某的工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同时餐饮公司为孙某出具工作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两次分别向孙某微信转账5000元、8360元,结算其实际出勤天数的工资,而孙某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根据餐饮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孙某承认公司未拖欠其工资,同时,孙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的工资。因此,驳回孙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的诉请。
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判令餐饮公司应支付孙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33元。
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