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开放合作的原则,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参加、支持科普活动,引导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充分利用国家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项目的优势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