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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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0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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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接1576期)

  第二编 物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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