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1.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