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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6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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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之农民篇
  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上接1174)

  (二)继承主体及其继承权

  对于继承主体中,子女是法定的继承人,但子女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之分,那么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呢?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养子女,《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把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

  继子女,《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三、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处理自己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可以是录音、口头、书面等。立遗嘱最重要的就是遗嘱的效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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